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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王振權
送達代收人 陳瓊蓉
被 上訴人 王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203號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0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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