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6,東簡,246,20180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宋玉美
訴訟代理人 王義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東縣都蘭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正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6,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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