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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坤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坤明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八日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審裁定所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有關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命補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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