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6,東簡,52,201705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52號
原 告 林茂盛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並將原第二項改列為第三項。

事實及理由欄第六、由「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