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6,東簡聲,9,201707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聲字第9號
106年度東簡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聲 請 人 林朝雄
林朝龍
林勝榮
林勝儀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暨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東簡聲字第九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東簡字第一四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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