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6,東簡聲,9,201707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林月琴
訴訴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6年7月7日對本院106年6月27日106年度東簡聲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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