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原小,8,2019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東原小字第8號
原 告 蔡新生
訴訟代理人 林漢章律師
被 告 詹添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院依原告提出之和解書、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935號不起訴處分書,准許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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