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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原簡字第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陳有延
上列原告對被告張小美、蘇泰山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蘇泰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4年東地所字第08530號,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四、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正完整之起訴狀、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過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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