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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原簡字第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張小美即張淑梅
蘇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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