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原簡,8,2018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原簡字第8號
原 告 陳涵萌
被 告 顏朱來香
訴訟代理人 黃百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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