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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司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賴雅慧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期清償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7日以東院義民宿一107東司調23字第1070010068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並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而相對人於107年6月26日陳報聲明無調解意願,將不克到庭,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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