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小,160,201807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16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汪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0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②民國9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②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