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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16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汪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0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②民國9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②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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