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小,2,201803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簡福忠
郭國強
被 告 林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頁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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