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小,230,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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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2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鄭亦宏即鄭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地雖為臺東縣○○鄉○○路○段0號,惟被告已於民國107年8月27日將戶籍遷往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張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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