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小,236,2018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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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236號
原 告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慶興
被 告 方俐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水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業於107年8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且期間業已良久,有查詢簡表在卷足憑,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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