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271號
原 告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吳金生
被 告 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益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經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嗣經本院於107年10月04日以107年度補字第3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10月0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