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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小字第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昌達
被 告 林淑秋
洪精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請求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當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平川秀一郎,原告尚未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於107年5月10日下午2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請原告盡速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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