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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許煌
被 告 信和行即游憲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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