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救,11,2018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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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楊家豪
相 對 人 吳豐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已由本院107年度東小字第205號受理中),因聲請人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下稱綠島監獄)服刑中,勞作所得尚不足支應日常生活所需,家中亦無人接濟,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請法院依職權調閱其監所保管金資料及國稅局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現於綠島監獄服刑中,105年度、106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0元、4,229元等節,有105年、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且聲請人主張遭相對人傷害請求損害賠償等節,非顯無勝訴之望,有其民事起訴狀及本院107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可參,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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