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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法定代理人 莊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東國小字第01號國家賠償事件,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事實及理由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經查:聲請人聲請時,並未依前揭規定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爰限期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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