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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30號
原 告 蘇元孝
訴訟代理人 蘇肇欽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健庭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理由第二段,「聲明:原告之訴駁回」,應更正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6,15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院107年度東簡字第13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理由第二段最後一行,關於原告聲明內容之記載,原記載為「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與卷內書狀、言詞辯論筆錄之內容不符,也與判決理由之前後文及其他段落之論述不符,顯然錯誤,而應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6,150元」,乃依上開規定加以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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