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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53號
抗 告 人 張坤和
相 對 人 張坤明
張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6日本院107年度東簡字第153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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