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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張進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培軒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於起訴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2,500元,並以此作為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090元(見原審卷第4頁反面)。
然上訴人於107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6,500元(見原審卷第56頁),以此計算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310元,上訴人迄未補納差額。
則扣除上訴人於起訴時已繳納之3,09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用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220元,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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