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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77號
原 告 朱連珠
訴訟代理人 王丕衍律師
被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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