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簡,190,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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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90號
原 告 莊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惠貞、楊天生或楊豐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陳報被告「顏惠貞」、「楊天生或楊豐嘉」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雖起訴狀中列「顏惠貞、楊天生」為被告,然因無被告之相關年籍資料,本院無法確認「顏惠貞、楊天生」是否真有其人,其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亦無從確定顏惠貞、楊天生之當事人能力。

且於本院107年8月9日調解程序中,相對人自稱為「顏惠貞、楊豐嘉」,是本件被告之真實姓名亦未確認。

則原告之起訴尚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上揭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備程式不合,爰以此裁定命原告補正,請先確認被告為「顏惠貞、楊天生」或「顏惠貞、楊豐嘉」,再提出「顏惠貞、楊天生」或「顏惠貞、楊豐嘉」之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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