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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葉秀玲
被 告 洪銓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觀原告訴之聲明,係以交付鑰匙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是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扣除原告起訴後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納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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