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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惠珊等6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民事訴訟法(下稱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
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119條第1項)。
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第121條第1項)。
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陳報補正:㈠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②451-2地號、③451- 3地號、④583地號、⑤583-1地號土地,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㈢臺東縣關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6年東關地所字第5120號,以繼承為登記原因,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㈣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①被繼承人胡明進之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第一類權利異動索引。
④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㈤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等節。
而上開裁定於107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送達證書回證)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
據此,是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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