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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55號
原 告 曾東輝
被 告 蔡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鄉○○村0鄰○○巷00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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