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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靖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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