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簡,256,20190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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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田靖玉
送達代收人 林福容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107年度東簡字第256號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開裁定業於108年3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查,應認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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