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簡,50,2018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張子寧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坐落臺東縣○○市○○段○000 地號、153地號、154地號土地;

㈡12建號建物,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106年東地所字第000000 號,以繼承為登記原因,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

四、上開第三點所示繼承事件中,①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②繼承系統表,③該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遺產清冊所載全部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第一類權利異動索引。

④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

五、按被告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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