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簡,55,201805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月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袁怡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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