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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進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范秀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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