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簡,8,201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告 高明瑜即瑪勒髮造型沙龍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程序,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原告減縮其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80,805元及利息與違約金,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應由本院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並報結原簡易事件。

爰裁定本件改用小額程序,並指定期日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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