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陳建達
被上訴 人 楊月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123元(392.61平方公尺×660元(臺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59,1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