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7,東簡更一,1,201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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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沈淑涓
黃筱琦
黃筱婷
黃聖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容嘉律師
視同參加人 黃亨華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黃鴻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19日107年度東簡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5,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原本係照正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丁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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