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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勞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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