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原小,203,2019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潘怡潔(原名潘秀美、潘盈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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