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原小,231,2019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3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簡福忠
被 告 張孝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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