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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簡佳慧即簡嘉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拾陸元、捌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分別免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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