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原簡,11,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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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1號
原 告 林得財
訴訟代理人 許仁豪律師
被 告 林秀賢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文到10日內陳報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說 明

一、原告應陳報事項:㈠本件除原訴之聲明外,原告是否請求法院依民法第787條第3項準用同法779條第4項判決原告所有臺東縣○○○鄉○○段○000地號(下稱原告土地)所得通行之道路?㈡原告前曾聲請對訴外人古立勇告知訴訟,惟如附圖二所示B部分坐落之大溪段151地號,其所有權人除訴外人古立勇外,尚有訴外人古春美、古金明、古玉春、古金生等4人,是否一併聲請告知訴訟?

二、被告應陳報事項:被告是否同意原告通行附圖二所示「A部分」及「虛線延伸至原告土地部分」?若原告有通行上開虛線部分之需求,被告同意原告通行之範圍、寬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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