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1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張師誠
高義欽
蔡興諺
被 告 林陽昭
邱風明
邱春美
林陽光
林朱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附表二之記載,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揭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附表:
┌────┬─────┐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林陽昭 │十四分之三│
├────┼─────┤
│邱風明 │十四分之三│
├────┼─────┤
│邱春美 │十四分之三│
├────┼─────┤
│林陽光 │七分之一 │
├────┼─────┤
│林朱秀琴│十四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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