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原簡,60,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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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60號
原 告 方明雄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律師
被 告 林幸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980元,前揭裁定業於108年5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21頁至第24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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