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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88號
原 告 古蘭花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政德
邱政文
邱春慧
兼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政華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孟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9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文到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說 明
一、本件應補正事項:㈠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原告得受移轉系爭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部分,究為系爭切結書附圖(見本院卷一第6至7頁)中被告邱政華分得1/2部分,抑或被繼承人邱政明分得1/2部分,抑或系爭土地全部之1/2,兩造應加以說明。
㈡系爭土地現已登記為被告邱政華有應有部分1/2;
原被繼承人邱政明應有部分1/2,則為被告4人繼承並公同共有。
惟原告先位聲明僅載明:「被告等4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於原告。」
,並未指明系爭土地何部分應如何移轉,原告自應依上揭㈠之結論,為聲明之更正,始為適法。
㈢本件備位聲明部分,前經原告於108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時,以此部分為本院另案審理中為由撤回,然原告復於109年5月27日言詞辯論時追加,惟未見其理由,原告自應加以說明,倘無追加之必要,應併為聲明之變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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