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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94號
原 告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訴訟代理人 黃州全
被 告 蔡順成
江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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