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原簡,94,202001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字第94號
原 告 臺東縣臺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訴訟代理人 黃州全
被 告 蔡順成

江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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