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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原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巴桂珍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臺東縣卑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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