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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司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呂仁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向瓈瓈遷讓房屋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調解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於108年9月19日以東院宜民宿一108東司調31字第1080014965號函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暨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調解意願表通知相對人就該函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明有無調解意願,倘逾期未陳報,本院將視為相對人無調解意願,惟相對人逾期迄未回覆,亦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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