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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國小字第6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東救字第16號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108年度簡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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