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民事-TTEV,108,東小,109,2019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1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被 告 林敏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參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肆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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