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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18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邱偉智
被 告 蔣明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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